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陳光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9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8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瑞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