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913號
KSDV,99,訴,1913,20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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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13號
上 訴 人 陳光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訴字第19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881,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瑞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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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