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729號
原 告 常裕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奕偉
訴訟代理人 洪幼珍律師
被 告 蕭吉峯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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