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4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逸耘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叁萬
壹仟貳佰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