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親字,99年度,200號
KSDV,99,親,200,20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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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親字第200號
原   告  柏盛東
訴訟代理人  柏搪育
被   告  馬德久
兼法定代理人 馬婉茹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馬德久地址「小民區」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民區」,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馬德九」之記載,應更正為「馬德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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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