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6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士宜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99年度補字第1664號確認法律關係不成立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就本院100 年1 月7 日所為補
費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
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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