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魏碧嬌
訴訟代理人 歐劉志
被上訴人 李銘峰
被上訴人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仕旻
訴訟代理人 胡榮傑
林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35分,在本院民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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