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訴字第1953號
原 告 李恭倩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康永盛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擴
張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278,5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98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後(見本
院卷第5 頁),尚應繳納裁判費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