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審勞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汪季誼
相 對 人 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野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陽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於99年11月20日付勞方之工資,明細如下:…汪季誼79,638元」,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給付工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 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並於民國99年10月20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於99年11月20日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79,368元,詎 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工資,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 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 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 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提出 高雄市政府99年10月2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憑,依調解紀 錄所載內容,足認兩造已依主文所示內容成立調解。又相對 人屆期未履行其義務,業經聲請人提出存摺影本為證,相對 人既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揆諸前引規定,聲請人聲請 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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