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392號
KSDV,99,司養聲,392,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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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即收養人  廖家賢
      張簡婉伶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葉怡婷
法定代理人 葉傳宇
      李幸姫
上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廖家賢(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簡婉伶(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共同收養葉怡婷(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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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