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賣遺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家拍字,99年度,27號
KSDV,99,司家拍,27,2011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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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邱國榮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邱國榮之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繼承人邱國榮所遺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伍仟股,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國榮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5號 民事裁定選任蘇志成律師為被繼承人邱國榮(男,民國○○年 ○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 人,聲請人業已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並已接管,另亦依法聲 請鈞院對被繼承人邱國榮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並於98年8 月17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茲因公示催告已於99 年8 月17日屆滿,除需償還聲請人管理報酬費用外,尚有元 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報明債權新臺幣(下同)615, 612 元。聲請人為償還上開債務,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之必 要,為此,狀請鈞院准予變賣被繼承人邱國榮所遺成功廣播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0 股等語。
二、按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均為遺產管理人職務之一;又為 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 變賣遺產,民法第117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民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 或其他利害觀係人召集之;且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 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 院處理之,此觀民法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三、經查:㈠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邱國榮之遺產管理人,屬民法第 1129條所定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 法院許可同意變賣被繼承人上開全部之遺產。㈡聲請人已就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已期滿之情, 業據聲請人敘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家 催字第279 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㈢又如主文所示之成 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股為被繼承人所有,有聲請 人提出之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管證明書2 紙在卷可 稽,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報明債權615,612 元 ,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40,000元,亦有元大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99年1 月20日元資字第0990000020號函、本 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630 號民事裁定附卷為憑,故聲請人為 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依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第5 項之規定



,聲請本院認可變賣如主文所示股份,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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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成功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