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妙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土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05號裁 定自99年1 月5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元 香素食店擔任會計人員,99年1-9 月份薪資所得約為新台幣 (下同)24,000元,97及98年度申報所得均為0 元,名下有 一筆投資等情,業據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98 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服務單位開立之員工職務證明 書、99年1-9 月份薪資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證。 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 以每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10,0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960,000 元,清償成數為47.87%,於每月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 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每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 均為24,000元,於扣除上開還款金額10,000元後,每月僅剩 14,0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 活費用之外,因尚與配偶育有一名無財產亦無收入之未成年 子女(96年12月生),而配偶名下並無財產,其96-98 年度 薪資所得為0 元、0 元及180,000 元,顯見其配偶收入狀況 難稱穩定,有渠等之96-97 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之98 年度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等在卷可稽。故如按民法第1115條及第1119條規 定依資力計算,聲請人須負擔大約65% 之扶養費,復參以內 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11,309元 及扶養親屬免稅額平均每月約6,833 元,則每月至少應支出 15,750元(11309+6833×65%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 維持生活之所餘數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堪認聲 請人有縮衣節食以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 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勉力湊足各階段還款金額 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 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 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 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 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 聲請人並無恆產,其配偶名下亦無財產,亦有渠等之財產歸 屬資料在卷可證,是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 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 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 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 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金額│8 年清償額│
├────┼─────┼────┼────┼─────┤
│台新銀行│564687 │28.16% │2816 │270336 │
├────┼─────┼────┼────┼─────┤
│上海商銀│39864 │1.99% │199 │19104 │
├────┼─────┼────┼────┼─────┤
│中國信託│197674 │9.86% │986 │94656 │
├────┼─────┼────┼────┼─────┤
│花旗銀行│69982 │3.49% │349 │33504 │
├────┼─────┼────┼────┼─────┤
│永豐商銀│42193 │2.1% │210 │20160 │
├────┼─────┼────┼────┼─────┤
│慶豐銀行│436371 │21.76% │2176 │208896 │
├────┼─────┼────┼────┼─────┤
│日盛銀行│259195 │12.92% │1292 │124032 │
├────┼─────┼────┼────┼─────┤
│遠東銀行│395444 │19.72% │1972 │189312 │
├────┼─────┼────┼────┼─────┤
│債權總額│2,005,410 │清償總額│10,000 │960,000 │
├────┼─────┴────┴────┴─────┤
│清償成數│約47.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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