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63929號
KSDV,99,司促,63929,2011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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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63929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簡正杉
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           樓之1.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伍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
  貳角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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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