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340號
KSDV,98,重訴,340,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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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裘維平
被   告 王聯珏
被   告 孫堤惠
被   告 張本嶽
被   告 尚立人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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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