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22號
原 告 聯邦電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思亮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上介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經淵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二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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