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47號原 告 董瑞林訴訟代理人 林政廷複 代理人 黃國泰被 告 梁貴珍 梁貴龍 王德安 王德水 王德清 王李育珠 林瑞堂 黃美齡 黃妙齡 黃鈴鈞 彭劉冬梅 張少真 蔡孟麗 林聰明 郭志文 程素煐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順鏞被 告 蔡柯素招 曾彥穎 陳錫銘 張少瑩 洪綉雯 蘇春雀 號 林孟思 蔣秀華 陳麗雪 14樓之3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山龍被 告 黃政勝 樓 林雅珠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政群被 告 鄭龍進 林佳敬 洪銘儒 沈珍珍 洪瑤昌 黃慈甫(原名:洪黃秀英) 陳孫秀治 洪美玉 歐藍宜 樓 莊博雄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莊李愛姬 莊永隆被 告 張庭鈞 樓之2前列三十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複 代理人 吳剛魁律師被 告 福麟產業株式會社特別代理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林懋傑訴訟代理人 陳貴華被 告 古粬妹 劉萬榮 劉麒榮 劉滿妹 號 邱添富 邱秀招 號 邱品婕 邱清期 邱廷榮 邱添榮 號 宋劉榮娣 劉榮妹 傅劉尾妹 之1 劉文欽 樓 劉文賢 劉文雄 劉文淋 潘劉滿招 邱金城 之2 張邱招娣 邱順雄(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順和(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順全(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順祥(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順彩(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鈺晴(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樓 邱玉蘭(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邱玉滿(邱發興之承受訴訟人) 陳振填 陳振松 陳水源兼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森被 告 陳秋炳訴訟代理人 陳振松陳振填、陳水源、陳秋炳三人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景桂被 告 王德金 林明火 吳宇芯 林慧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貴枝 巷46號受告知訴訟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正本,其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權利範圍一一四○○分之六」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一一四○○分之六○○」。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暨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被告林瑞堂等人聲請更正,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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