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3號
KSDV,100,除,13,201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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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號
聲 請 人 伍先棣
訴訟代理人 洪熒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因遺失而經依法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07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3日屆滿,迄今仍無人 申報權利,故聲請人前揭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明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靖媛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備考│
├──┼─────┼─────┼──────┼────────┼──────┼────┼──┤
│ ① │伍先棣 │兆豐銀行仁│00000000000 │66816元 │97年4月30日 │2844 │ │
│ │ │武分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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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