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1號
KSDV,100,補,91,201101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被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7,97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1/1頁


參考資料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