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宏裕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仕朋
被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07,970 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5,5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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