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原告與被告周宜燕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8,84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2,974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
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