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沅興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麟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盧真聖、盧銀河、港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53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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