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號
原 告 黃頂源
被 告 黃蕙珊
原告與被告黃蕙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39,893 元(土地價
值:公告現值41,963元×3178.36 平方公尺×484/200,000 ×2
=645,528 元;房屋價值:1,094,365 (1,077,330 /2+1,111
,400/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