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破字,100年度,1號
KSDV,100,審破,1,2011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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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審破字第1號
聲 請 人 統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良雄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奉經濟部核准解散,並選任呂良雄 為清算人在案。經聲請人清算結果,積欠國稅局及高雄市監 理處之債務已達新台幣(下同)2,096,505 元,而現存資產 總額則為83,590元,現有資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爰依公司 法及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稽徵法第6 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所謂破產乃債務人於經濟發生困難,無力對 全體債權人為清償時,由法院介入,強制將債務人之全部財 產依一定程序為變價及分配,使全體債權人得以公平受償之 一般執行程序;倘可預見破產程序進行之結果,多數債權人 之普通債權毫無機會獲得公平滿足者,則破產程序之進行即 無實益可言。於此情形,如仍進行破產程序,即與破產制度 本旨有違,法院應不予准許。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高 雄市稅捐稽徵處函文、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文、財產目錄 等件為證。惟依上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函文所示,聲請人 所積欠之欠稅、罰緩及應補稅額已達2,093,772 元,而聲請 人名下僅有機械設備1 式及運輸設備1 輛價值計41,667元、 現金22,849元、應收票據2,906 元及留抵稅額11,168元,總 計資產價值83,590元,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資產負債表、財產 目錄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之資產根本不足清償上開積欠之 稅款,而無使其他債權人之普通債權獲得部分清償之可能, 是本件即無宣告聲請人破產之實益。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 翊 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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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