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251號
KSDV,100,司票,251,2011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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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王田村
相 對 人 陳秀里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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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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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提 示 日 │票據號碼│
├──┼──────┼────────┼───────┼───────┼────┤
│001 │99年7月10日 │120,000元 │99年8月20日 │ 99年8月20日 │493376 │
├──┼──────┼────────┼───────┼───────┼────┤
│002 │99年7月10日 │120,000元 │99年9月20日 │ 99年9月20日 │4933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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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7月10日 │120,000元 │99年10月20日 │ 99年10月20日 │493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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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7月10日 │120,000元 │99年11月20日 │ 99年11月20日 │493379 │
├──┼──────┼────────┼───────┼───────┼────┤
│005 │99年7月10日 │120,000元 │99年12月20日 │ 99年12月20日 │493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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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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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