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林柏瑞律師即被繼承人蔡輝彥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蔡輝彥(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蔡輝彥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司財管字第4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輝彥(男,民國45年10月3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98年10月22日死亡 )之遺產管理人。嗣依鈞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245 號民事裁 定為公示催告,並於99年6 月10日刊登於臺灣新生報。而被 繼承人遺有土地、房屋、投資等多筆遺產,現值總計新臺幣 (下同)1,920,890 元,而其負債截至聲請日止共計1,040, 836 元,又聲請人已調閱被繼承人之遺產資料、編製遺產清 冊、函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陸續接獲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 局總局99年度房屋稅通知、與承辦人討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判決內容、函知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註銷蔡輝彥為 負責人之輝彥企業行(獨資)營利事業登記證、收受鈞院民 事執行處強制執行拍定通知及函覆本件遺產管理人報酬等管 理遺產事宜行為,另聲請人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 2,104 元,為利於本件報酬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明參與分 配,且為日後依法申報遺產稅與清償債權之所需,爰依法狀 請鈞院裁定本件遺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蔡輝彥死亡後,其繼承人等均已拋棄繼承權, 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9年度司財管 字第42號民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堪信為 真實。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 酬,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 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 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規費收據、新生報分類廣告費收據暨新 聞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及9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12 月29日雄院高99司執修字第80558 號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 實。本院審酌:被繼承人遺有土地、房屋及投資等多筆遺產 ,現值總計1,920,890 元,其中土地及房屋業經本院民事執 行處於99年12 月14 日以99年度司執字第80558 號強制執行 事件拍定在案,現值計1,910,000 元,又其債務金額計1,04 0,836 元,有本院民事執行處99年12月29日雄院高99司執修 字第80558 號函及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附卷可參,其債權人 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縣政府地方稅 務局總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聲請人業已 公示催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遺產、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尚有確定被繼承人債權債務金額、強 制執行程序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 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 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0,000元( 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