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聲字,100年度,26號
KSDV,100,司家聲,26,2011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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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蘇志成律師即被繼承人王萬貴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王萬貴(男,民國九年十月十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死亡))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肆萬柒仟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萬貴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44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王萬貴(男,民國○ 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嗣依鈞 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38 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98年7 月3 日刊登於台灣新生報。查被繼承人王萬貴遺有坐 落高雄市○○區○○段1434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面 積:109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600元/ 平方公尺) ,以該土地公告現值核定,該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2,13 6,400 元。茲因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本件報酬數額 ,另聲請人管理本件遺產事宜已支出費用7,420 元及本件聲 請費1,000 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及「代管無人承認繼承作 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以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低於遺產 現值百分之一為計算標準,暨參酌相關管理事務繁雜(聲請 人已發函查明被繼承人尚積欠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 處地價稅共計24,574元,日後尚需變賣該筆土地以資償還債 務)及現今律師承辦案件收費行情,爰依法狀請鈞院裁定本 件遺產管理報酬為55,000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 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 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 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 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本件被繼承人王萬貴死亡後,其繼承人有無不明,且未經親 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經本院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 產管理人乙節,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44號民 事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各1 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準此 ,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遺產之報酬,是其本 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聲請本院酌定報酬,洵屬有據。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除上述民事裁定外,另據其提出被



繼承人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土地登記 謄本、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238 號民事裁定、台灣新生報 刊登廣告證明單暨收據、地政士辦理各項案件費用明細表、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小港分處100 年1 月11日高市西稽港 服字第1008700521號函等件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 審酌:被繼承人遺有土地1 筆,以公告現值核算計2,136,40 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1 紙附卷可參;又聲請人業已公示催 告、登報、查詢被繼承人之稅捐債務等管理遺產行為,後續 尚有通知債權人陳報債權及清償等其他事項須處理,聲請人 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 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管理人 之報酬以47,000元(含已代墊費用)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 第1 項所示。至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 點」第14點第3 項規定,管理遺產報酬不得依於遺產現值百 分之一,僅供法院斟酌,尚非為據以論酬之依據,併此敘明 。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包括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 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所明定。經核本件聲請事件 ,應徵之程序費用為1,000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規定 ,應由遺產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附此敘明 。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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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