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光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叁仟肆佰壹拾捌元,
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叁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點五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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