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00號
KSDV,100,司促,900,201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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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蔡佳宏
債 務 人 達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金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歐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歐金枝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
  件。(如借據、或支票背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歐金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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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陞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