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00號
債 權 人 蔡佳宏
債 務 人 達陞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歐金枝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歐金枝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歐金枝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
件。(如借據、或支票背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歐金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達陞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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