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812號
KSDV,100,司促,812,201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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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12號
債 權 人 廖丕謨
債 務 人 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弘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務人為何。(台端聲請狀上記載債務人為蔡弘
  茂,惟請求原因及事實及所附通訊服務申請書影本均為四通
  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如書寫錯誤請具狀聲請更正)
二、債務人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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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四通八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