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76號
債 權 人 莊朱月娥
債 務 人 謝秀珠原名:柯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貳拾萬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