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664號
KSDV,100,司促,664,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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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文賢
債 務 人 沈士淵
債 務 人 謝倍
債 務 人 謝正雄
債 務 人 陳謝金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叁佰柒
  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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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