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8號
KSDV,100,司促,478,20110106,3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洪文濱
債 務 人 林安裕
債 務 人 林運詠
債 務 人 林致廷
前列二人共同
兼法定代理 邱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
  ㈠債務人林運詠林玫廷應於於繼承被繼承林慶源之遺產範
   圍內與債務人林安裕邱玉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壹拾肆萬壹仟參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林安裕邱玉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萬捌
   仟肆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