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3號
KSDV,100,司促,473,201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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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債 務 人 甲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紅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債務人甲錦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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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