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69號
KSDV,100,司促,469,2011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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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69號
債 權 人 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菁
債 務 人 陳炯宏
債 務 人 陳蔡菊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叁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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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昌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