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葉元昌
債 務 人 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 之1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國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黃陳密、黃劉百合、
張黃淑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請求依新臺幣計價之依據(按民法第202 條規定,以
外國通用貨幣給付時,僅債務人得選擇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
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而債權人並無此一權利。而本件依所
附證據資料顯示,本件計價單位為歐元、美元而非新臺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