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832號
KSDV,100,司促,3832,20110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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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8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江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柒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至民國九
  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
  ,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下同)96 年8 月
  13 日 金管銀(六)字第09600334970 號函核准更改名稱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
  一性,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江雲卿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
  債務人得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
  數清償,或繳交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款項,並依信用卡會員約
  定條款約定計付循環信用利息,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
  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依未繳清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繳
  清金額新臺幣(以下同)999元(含)以下無需繳付,1,000
  元至10,000元按月計收150 元,10,001元至30,000元按月計
  收300 元,30,001元至60,000元按月計收600 元,60,001元
  至90,000元按月計收900 元,90,001元至120,000 元按月計
  收1, 200元,120,001 元至200,000 元按月計收1,500 元,
  200,001 元(含)以上按月計收2,000 元),合先敘明。
  (三)查債務人自99年5月起即未依約繳款,現尚積欠聲請
  人本金7,998元及計算至99年9月9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共計1
  ,157元,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約
  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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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