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7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廖嘉永
債 務 人 羅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及其
中新台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延滯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參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
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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