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77號
KSDV,100,司促,3677,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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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6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務 人 梅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拾萬壹仟玖佰貳拾捌元㈡
  新台幣玖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貳拾參萬柒
  仟肆佰陸拾壹元㈡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玖拾貳元,分別自民
  國㈠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㈡一百年一月七日起均至清償
  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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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