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債 權 人 沅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森
債 務 人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1486號廢
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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