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641號
KSDV,100,司促,3641,2011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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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641號
債 權 人 沅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森
債 務 人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川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債務人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
  司已於民國98年12月29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151486號廢
  止,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
  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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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圖永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沅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