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425號
KSDV,100,司促,3425,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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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42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盈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貳仟參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每月違約金計付新台幣伍
  仟元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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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