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367號
KSDV,100,司促,3367,201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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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367號
債 權 人 高雄縣旗山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吉雄
債 務 人 羅條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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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