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 之1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萬伍仟壹佰
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翔強漁業股份有份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劉百合於
99年11月16日變更為黃陳密)於民國98年11月9 日邀同黃劉
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進口遠
期信用狀借款美金40萬元及應付帳款外匯融資美金33萬元,
在共用限額美金40萬元之額度內循環借款,約定自民國98
年11月11日起至民國99年11月11日止,其中依契約開發之各
筆信用狀,其融資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並自各筆信用
狀押匯銀行押匯日或裝運日起,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其
中依契約動用之各筆應付帳款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天,
並以本行有關交易記錄所記載為準,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
。另借款利息按押匯日及撥貸日起,均按本行一般外匯授信
牌告利率計算,於每筆借款償還時一併結匯償付之。如到期
未還,除依照本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基
本放款利率加年息2.5%」之較高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六個
月內部份按原利率加付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
部份按原利率加付20%違約金,並均同意按牌告之即期外匯
賣出匯率兌換為新臺幣列帳,立有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
及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契約為憑。依約定該融資借款已到期,
債務人等未能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契約之約定
,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554996│翔強漁業股│2月13日起 │ │ │
│ │3元 │份有份公司│ │ │ │
│ │ │、黃陳密、│ │ │ │
│ │ │黃劉百合 │ │ │ │
├──┼───┼─────┼──────┼──────┼───────┤
│ 2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503520│翔強漁業股│2月08日起 │ │ │
│ │5元 │份有份公司│ │ │ │
│ │ │、黃陳密、│ │ │ │
│ │ │黃劉百合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54996│翔強漁業股│1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3元 │份有份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陳密、│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黃劉百合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03520│翔強漁業股│1月0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5元 │份有份公司│ │ │百分之十,逾期│
│ │ │、黃陳密、│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黃劉百合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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