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185號
KSDV,100,司促,3185,2011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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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務 人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陳密
人           之1
債 務 人 黃劉百合
債 務 人 張黃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捌拾陸萬叁仟陸佰肆
  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原法定代理人黃劉百合
  99年11月16日變更為黃陳密)於民國98年11月9 日邀同黃劉
  百合、張黃淑惠黃陳密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進口遠
  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應付帳款外匯融資契約限額美金33 萬
  元之共用額度內循環借款,約定自民國98年11月11日起至民
  國99年11月11日止,其中依契約開發之各筆信用狀,其融資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0 天,並自各筆信用狀押匯銀行押匯日
  或裝運日起,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其中依契約動用之各
  筆應付帳款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20 天,並以本行有關交
  易記錄所記載為準,計算各筆借款之到期日。另借款利息按
  押匯日及撥貸日起,均按本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計算,
  於每筆借款償還時一併結匯償付之。如到期未還,除依照本
  行「一般外匯授信牌告利率」與「新臺幣基本放款利率加年
  息2.5%」之較高利率支付利息外,逾期六個月內部份按原利
  率加付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就超過部份按原利率加
  付20%違約金,並均同意按牌告之即期外匯賣出匯率兌換為
  新臺幣列帳,立有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及應付帳款外匯
  融資契約為憑。依約定該融資借款已到期,債務人等未能依
  約清償,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契約之約定,債務人等依法
  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
  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
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129721│黃陳密、黃│2月14日起  │      │       │
│  │4元  │劉百合、嘉│      │      │       │
│  │   │鴻漁業股份│      │      │       │
│  │   │有份公司 │      │      │       │
├──┼───┼─────┼──────┼──────┼───────┤
│ 2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379095│黃陳密、黃│1月26日起  │      │       │
│  │9元  │劉百合、嘉│      │      │       │
│  │   │鴻漁業股份│      │      │       │
│  │   │有份公司 │      │      │       │
├──┼───┼─────┼──────┼──────┼───────┤
│ 3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71%   │
│  │377546│黃陳密、黃│1月03日起  │      │       │
│  │8元  │劉百合、嘉│      │      │       │
│  │   │鴻漁業股份│      │      │       │
│  │   │有份公司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9721│黃陳密、黃│1月1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4元  │劉百合、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鴻漁業股份│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有份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9095│黃陳密、黃│2月2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9元  │劉百合、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鴻漁業股份│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有份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3 │新臺幣│張黃淑惠、│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77546│黃陳密、黃│2月0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8元  │劉百合、嘉│      │      │百分之十,逾期│
│  │   │鴻漁業股份│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有份公司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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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鴻漁業股份有份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