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61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債 務 人 蘇財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陸仟玖佰陸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
五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