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3003號
KSDV,100,司促,3003,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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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庭君
債 務 人 江雲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
  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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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