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75號
KSDV,100,司促,2975,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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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吳建霖
債 務 人 吳宏元
債 務 人 吳蔡水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壹佰參拾捌萬參仟陸佰
  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
  十九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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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