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963號
KSDV,100,司促,2963,201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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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柯武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貳仟伍佰玖拾元,及
  其中新台幣伍拾參萬柒仟陸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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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