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86號
KSDV,100,司促,2886,20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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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華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零伍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華傑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
  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
  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502元整。(二)利息計算:
  1 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
  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利息。2 繳款期限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84 元
  整。( 三) 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0,50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四) 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又按契約
  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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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