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8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郁萱
債 務 人 王常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債務人王常友、蔡郁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伍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二)、債務人王常友、蔡郁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柒萬陸仟伍佰柒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蔡郁萱於民國95年1 月至98年4 月間邀同債
務人王常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2 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28,844 元整,
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郁萱自就
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88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152274│郁萱 │月1日起 │ │六一 │
│ │元 │ │ │ │ │
├──┼───┼─────┼──────┼──────┼───────┤
│ 2 │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1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 │
│ │76570 │郁萱 │月1日起 │ │五五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2274│郁萱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王常友、蔡│自民國99年1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6570 │郁萱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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