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865號
KSDV,100,司促,2865,201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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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務 人 吳聖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捌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95年8 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
     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商銀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聖龍於民國92年5 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
     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
     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
     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 )計付之利息
     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500 元,延滯第三月當月計付700 元之逾期手
     續費,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
     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覆經催討,迄未清償,至
     民國99年12月22日止尚積欠信用卡簽帳消費款本金55
     ,795元及利息暨違約金64,391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865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吳聖龍  │民國99年12月│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55795 │     │22日    │      │19.71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吳聖龍  │民國99年12月│清償日止  │延滯第一個月當│
│  │55795 │     │22日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元  │     │      │      │費300元,延滯 │
│  │   │     │      │      │第二個月當月計│
│  │   │     │      │      │付逾期手續費50│
│  │   │     │      │      │0元,延滯第三 │
│  │   │     │      │      │個月(含)以上每│
│  │   │     │      │      │月計付逾期手續│
│  │   │     │      │      │費700元,延滯 │
│  │   │     │      │      │連續三個月以上│
│  │   │     │      │      │(含)者,其應付│
│  │   │     │      │      │之逾期手續費,│
│  │   │     │      │      │以三個月為上限│
│  │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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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