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6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務 人 尹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元,及其中
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延滯第一
個月以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以陸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柒佰
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尹麗珍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向聲請人請
領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定
相對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
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以伍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以陸佰元,延滯第三月以柒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
(二)相對人尹麗珍自九十四年十二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共
消費簽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零玖元未按期給付,另利
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柒拾
壹元,以上共計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捌拾元。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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