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邱麗娟
債 務 人 邱秋山
債 務 人 邱陳雪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壹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麗娟前就讀慈濟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
邱秋山、邱陳雪惠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 筆,總計新
臺幣(以下同)351,345 元整,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
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以每個月為一期
,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3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
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
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邱麗娟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
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99年7 月13日(即第48期),依前訂
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
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85,218 元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邱秋山、邱陳雪惠
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附表100 年度司促字第2398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邱秋山、邱│自民國099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5.196% │
│ │185218│陳雪慧、邱│月13日起 │ │ │
│ │元 │麗娟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邱秋山、邱│自民國099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85218│陳雪慧、邱│月14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麗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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